关于撤销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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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阳光采购、网上交易”,撤销“关于采购中药配方颗粒项目”的采购活动。
特此公告。
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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